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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當前,我國社會公益服務正處於蓬勃發展時期,志願者為社會公益服務作出了巨大貢獻。但他們在進行志願服務時,權益卻屢遭忽視和侵害,無法得到保障。
  專家認為,這主要緣於我國至今尚無一部全國性志願服務法,法律缺失導致志願服務中發生的各種事件得不到有效解決,影響了公眾參與志願服務的熱情
  志願服務
  遭遇尷尬
  □李晉
  2008年是我國志願者發展史特殊的年份。這一年,汶川地震和北京奧運會後,我國志願服務隊伍規模不斷壯大,呈現良好的發展勢頭。截至2008年,全國志願者隊伍已近1億人。
  儘管我國志願服務贏得廣泛贊譽,但在實踐中也顯現出不少問題。
  2010年一項調查顯示,在參與過志願服務的志願者中,因為單位領導要求、單位統一安排和社區組織勸說而“被動”參與的占40%之多,主動參與的僅占20%。
  山東大學法學院教授肖金明指出,志願理念需進一步普及,公民志願服務意識尚待提升。此外,志願服務組織的行政化色彩較濃,自主性較差。同樣,志願服務自身管理也有待完善,能力有待提高。肖金明說,草根志願服務組織在運作登記管理環節出現了很多問題,在服務中缺少法治思維、權利義務觀念和責任意識。
  “這就會導致很多志願者甚至服務對象在志願服務中受到侵害時,權益無法得到保障。”廣東省社工與志願者合作促進會會長譚建光表示,現實中還出現了志願服務被濫用的情況,比如商業活動隨意使用志願者,是免費勞動力,借助志願名義牟利等。
  此外,肖金明也認為,目前的志願服務缺乏有效的協調機制,志願服務隊伍條塊分割現象比較突出,它們之間沒能形成合力效應,造成有限服務資源的嚴重浪費。他再次強調,“志願服務法制化建設水平較低,尤其是立法的缺失”是志願服務呈現亂象的重要原因。
  地方法規
  規範不一
  目前,儘管我國尚無一部全國性志願服務的法律法規,但從1999年8月廣東省通過第一部關於青年志願服務的地方性法規以來,截至2012年底,我國已相繼頒佈實施了34部地方性志願服務法規。
  此外,共青團中央等部門還就志願者活動陸續出台了一些規範性文件,如1996年共青團中央印發《關於青年志願者為大型活動提供志願服務的暫行規定》等五個規範性文件,1999年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通過《中國青年志願者協會章程》,2005年中國社會工作協會和社區志願者工作委員會聯合制定了《中國社區志願者註冊管理辦法》,2007年中國紅十字總會出台《中國紅十字志願服務管理辦法》等。
  肖金明認為,無論從形式還是內容,這些地方性志願服務規範性文件,明確了志願者相關權利和義務,提供了多方面的保障,有效促進了地方志願服務活動的開展,但存在質量不齊、規範不一等問題,如對志願服務組織的界定、對志願者的獎勵措施、志願服務中法律責任等方面,各地就有不同的規定,差異還很大。這種情況非得進行全國性立法方能有效解決。
  爭議頗多
  拖累立法
  對是否有必要制定一部全國性志願服務立法,肖金明認為,全國性志願服務立法不僅有利於志願服務法制體系整體完善,也能夠統一各地的地方性立法。
  但他表示,“目前制定全國性志願服務立法的條件已經基本成熟,但仍困難重重。”
  據相關調查顯示,83.3%的人認為通過舉辦北京奧運會,志願服務理念逐漸深入人心;87.7%的人認為志願者變得家喻戶曉。
  肖金明表示,公眾對志願者和志願服務的認識逐漸增多,已給立法提供了強大的民意基礎;此外,地方性立法在志願服務協議、突發事件志願服務應急管理機制等方面的制度創新,也是立法可鑒的資源。
  但遺憾的是,2009年全國人大內司委曾牽頭,共青團中央、民政部和相關專家為全國性立法已經形成了體系比較嚴整、內容比較合理的志願服務法(草案),但最終沒能進入立法表決程序。
  肖金明坦言,立法困難與全國性志願服務法的調整範圍、志願服務組織註冊登記、志願服務管理體制、志願服務法律責任等問題還未形成一致認識有關。譚建光則認為,志願者權益界定及保障、服務對象權益界定及保障、發生意外的賠償主體及承擔責任等問題是目前爭議最大的地方。
  倡導為主
  實施為輔
  從國際經驗上看,志願服務立法在促進志願服務發展中起著基礎性的作用。
  美國早在1973年就制定了志願服務法,日本於1998年通過了特定非營利活動促進法,我國臺灣地區於2001年頒佈了志願服務法。
  譚建光從外國志願服務立法中總結了三個值得借鑒經驗:一是規定社會各部門、機構對志願服務有倡導和支持的責任,應該鼓勵公民參與志願服務,但是並不強迫;二是詳細界定志願者在服務過程中的風險及其責任,這樣就避免發生意外、糾紛時讓志願組織陷入困境;三是嚴格規定志願服務的非營利性,絕不允許商業用途、商業侵蝕,否則嚴格追究法律責任。
  肖金明則建議,由於各個國家或地區的經濟社會發展水平、文化傳統、法律體系等方面存在差異,這就決定了我國志願服務立法在借鑒國際經驗的同時,在體制機制建設、具體制度設計、配套措施跟進等方面,需要以我國國情為依據,應當建立在充分的實地調研基礎之上。
  譚建光認為,中國的全國性志願服務立法,應該是倡導性為主、實施性為輔的法規。“志願者是出於愛心幫助社會與他人,更多需要社會的倡導與支持,只有遇到問題、發生糾紛時,才需要法律裁決。”(據《京華時報》)
  (原標題:志願服務發展尚缺統一立法)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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